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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2019版)

华北电力大学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学校决定依托北京市教委资助的“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我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开展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资助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重要指导思想,以国家尤其是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选拔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为实施原则,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高水平创新人才为目标,为促进国家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二条 资助类别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主要资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主要资助1.博士生短期国际访学计划;2.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计划。

第三条 评审原则及选拔方式

1.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2.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采用主管校长、研究生院、学院的三级管理模式。学院负责本学院的选拔工作,以及学生派出期间和回国后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布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等事项。

二、短期国际访学计划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申请人论文选题或研究内容处于相关领域前沿,研究成果著。

2. 课题研究确需国际交流与合作,到国外著名大学进行访问研究,利用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著名学者等教育资源,确实有助于提高研究水平。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2. 申报时应为优秀在读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生,以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生为重点,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派出前,一般应完成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3.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研究课题具有前沿性和开创性,有望取得国际领先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 申请人不包括曾经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我校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学生;不包括曾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或我校国内外联合培养资格的学生。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须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国外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受证明,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计划--博士生国际短期访学计划申请书》,确定访学目标和预期研究成果。经导师同意,学院组织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最终评审。

3. 研究生院根据本年度可用于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金资助的金额数,按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八条 联合培养期限与资助额度

1.国际短期访学计划的资助期限为3-6个月。

2. 资助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学习生活费用;学习生活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2019] 6号)中规定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博士、硕士的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九条 派出及管理

1.确定被资助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并提交担保书,按联合培养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派出者,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2.受资助在外合作研究博士生应经常与导师和学院沟通,及时汇报在外工作情况。取得与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3.确实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电校研〔201710号)中规定“全日制研究生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做退学处理。

4.因故提前回校,需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回国。但资助经费应将实际在外费用结算后的剩余部分返还学校。

5.联合培养博士生完成国际访学后可申请毕业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须在国内进行,相关要求与我校国内博士生相同。

6.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外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由该生本人负责。

7. 各学院应加强出国访学资助博士生的论文指导和定期考核工作。

8. 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两周内需向所在学院提交:

1)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做出的书面评语;

2华北电力大学博士生短期国际访学回国报告,学院对其访学工作进行评价后,在回国报告上签署导师、所在学院意见并交研究生院备案;

3)研究成果复印件。

三、参加国际会议资助计划

第十条 资助条件

1.以我校优秀在读全日制学习博士生为主要资助对象;

2.所参加的国际会议应被列在博士生所在学院提供的相关学科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中;

3. 受邀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口头报告;

4. 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论文质量高,论文内容属于会议的主题研究领域。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须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计划——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书》,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会议论文全文、会议邀请函论文录用申请者宣读论文的时间安排,一起上报研究生院。

2. 研究生院根据博士生所在学科的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和论文相关内容进行审批,并根据本年度可用于国际会议资助的金额数,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博士生国际会议资助经费包括国际往返旅费和会议注册费。

2.受资助的博士生应在会议上认真做学术报告,并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资助的论文应注明或说明“本论文得到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3.参加学术会议回国后,受资助的博士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

4.各学院应加强国际学术会议的评价工作,每年向研究生院提供一份本学院各学科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