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考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树立公正、公平、诚实、严谨的考风考纪,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生,是通过我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已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或研究生证的学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考试是指由研究生院组织的全校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试。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四条 监考教师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是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刹住作弊歪风的关键。监考教师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同时要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严肃及时处理。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当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考场、清点考卷、了解考生人数清擦黑板等。
第六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要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并提醒考生课桌上及课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手机及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要统一将上述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 监考教师在分发试卷前,要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准时下发考卷。
第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看书报、玩手机、做考题等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能允许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解释题意,更不能做任何提示。
第十条 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及时收回试卷,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数相符。
第三章 学生考场守则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守则,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诚实守信,严禁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十二条 考生凭学校规定的身份证件(资格证、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指定位置,以便检查。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和橡皮、绘图仪器等。
第十四条 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教师清点考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对考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提高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规、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十九条 对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警告;
(二)取消当门考试成绩;
(三)取消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条 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在现场即时做出;其余处理由研究生院指定的考试负责人做出。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监考人员可给予考生警告处理:
(一)入场、考试期间,拒绝向监考员出示考生身份证件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正式开始前,未将考试规定之外的物品按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考试规定物品包括文具、无存储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
(四)考试进行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用蓝色、黑色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对其他考生拿走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考生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它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
对拒绝接受警告且态度恶劣的考生,监考人员可报告考试负责人,考试负责人核实情况后有权当场取消该考生当门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或作弊情形的,给予“取消当门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外书写个人信息或做明显标记的;
(二)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交流答题信息的;
(三)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故意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中,使用或试图使用文字资料、电子资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或试图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智能手表、微型耳机、掌上电脑等);
(六)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其它使用工具、单人实施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或作弊情形的,给予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处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二)因作弊或违纪被取消考试成绩已累计两次的;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组织或参与两人及以上的团伙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他人权益或多人有组织实施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违反考场规范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权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否则研究生院不予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