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的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等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和招生确认工作要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
2.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确认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体现择优性、竞争性和动态性。
3.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实行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分离制度,招生资格、招生数量与导师的聘期、考核结果及工作业绩挂钩。导师年度招生人数和在读学生人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上限要求。
4.加强院系二级管理力度,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确认工作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完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团结协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熟练地履行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
3.在教学或科研岗位上,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固定研究人员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的任务,能承担较重要的科研课题。所报方向符合学位点的培养体系。近三年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工科年均不低于8万元,其他学科不低于1万元。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外国语水平,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及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及高水平的教材(参编不少于10万字),或有市级及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省部级前5名,市级前3名)。
6.我校各硕士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目标,接收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单独或联合培养硕士生的申请,经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后,其硕导资格遴选和招生确认办法与我校人员执行同等标准。
7.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及实际需要的相关条件。
三、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批表。
2.学位点所在教研室或研究所等基层单位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按照本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求,提出初审意见。
3.申请者所在学院(系)党总支就本人的政治表现及学风、教书育人效果,提出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全面认真审议申报材料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申报者是否具备硕士指导教师资格。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有效,获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且超过全体委员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意票,即为表决通过。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
1.硕士生导师每年招生确认一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确认结果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2.硕士生导师在正常退休前两年停止招生。其他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都应参加招生确认。博士生导师招生确认通过者不用参加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
3.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的基本条件为:导师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无不合格现象;在人事处备案的科研教研工作量和绩效奖励分值达到学校对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和年度考核规定。
4.未通过招生确认的硕士生导师停招硕士生一年,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停招硕士生两年,师德师风问题严重的可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5.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所属学院关于硕士生导师招生确认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五、其他
1.在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及招生确认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2.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解决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六、附则
本办法经华北电力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