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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外聘研究生 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9〕20号)

为加强我校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外聘导师)队伍建设,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产教研融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等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外聘导师是我校导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方面与校内导师要求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三)外聘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需与我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外聘导师原则上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一般不单独指导。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招生及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接收在我校的兼职教师提出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参加导师遴选或认定工作。外聘导师报酬按照学校有关外聘兼职教师文件执行。

(四)外聘导师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体现择优性、竞争性和动态性。

(五)在我校兼任外聘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华北电力大学。

二、外聘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一)外聘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申请人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学科(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博士学位。近五年之内取得成绩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同行公认的研究成果,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年龄不超过63周岁。

(2)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励或国家级奖励的、或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或研究成果被国家政策采纳、或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担任技术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职称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3)院士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及实际需要的具体条件。

(二)外聘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申请人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有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的任务。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外语水平,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或行业重点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政策采纳、或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担任技术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4)行(企)业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外聘导师应在行(企)业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及实际需要的具体条件。

三、外聘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外聘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1.外聘博士生导师资格每年遴选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位办公室具体组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实施。

2.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级学科专家评议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评审的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3.申请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外聘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审批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7-9人的学科专家评议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材料逐个进行审核评议。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通过学科专家评议组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申请材料公示5天,无异议者取得外聘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7.在原单位已聘任为博士生导师者,申请我校外聘博士生导师需申请认定。申请人填报《华北电力大学外聘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即取得我校外聘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外聘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审批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全面认真审议申报材料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申报者是否具备外聘硕士生导师资格。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且超过全体委员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时方为表决通过。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外聘硕士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备案。

四、外聘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外聘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规定,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二)经学校认定的,学位论文主要以校外完成为主的,外聘导师为第一导师,对论文业务指导负主要责任,其招生计划不占学院指标,招生指标数额由学校统筹。学位论文主要以校内完成为主的,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对论文业务指导负主要责任。用于指导的科研费用、工作场所等由双导师协商确定。双导师共同兼有立德树人和培养学生成长成才任务。

(三)外聘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外聘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的选拔与接收工作。

(五)外聘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案例的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根据需求,外聘导师要积极担任研究生专题课或讲座等教学工作任务。

(六)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外聘导师应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保证对研究生的有效指导,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在此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若长时间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七)外聘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外聘导师与校内导师应定期沟通,在研究生的整个培养环节中,共同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外聘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参与指导,互相配合,切实发挥双导师制作用。

(八)外聘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与研究生商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

(九)外聘导师应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与校内导师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外聘导师和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审查,保障培养质量。

(十)外聘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十一)外聘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十二)外聘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十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外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十四)外聘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十五)外聘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外聘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遴选通过的外聘导师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博士生导师聘期4年,硕士生导师聘期3年,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二)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

(三)外聘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过程、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等工作,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由各选聘院系负责安排,可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四)外聘导师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本人不愿续聘的院系提出初步书面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解聘。

(五)外聘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不能为人师表和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由于本人原因,不能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3.经有关部门评估,认为所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合格。

4.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5.教学、培养、科研等方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责任事故。

6.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7.接受由研究生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经济活动及各类娱乐等活动。

8.利用外聘导师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9.有其他情形的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外聘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实施细则》(华电校学科〔2008〕21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