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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及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办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博士生在通过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查后,其学位论文即可送交专家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要送交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阅专家全部是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导,校内专家不超过1人),具体要求如下:

1. 对于申请3年毕业和重点抽查学科的博士生,5份论文全部由研究生院负责匿名送审;其它博士研究生,研究生院负责匿名送审2份论文,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送审3份论文。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审核后,由答辩秘书负责论文送审。

2. 要求所有申请答辩者,必须提前两个月把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论文格式见“匿名送审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格式的统一要求”)交研究生院和学院。

3.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由导师提出申请,院(系)及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研究生院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批条件为:5份送审论文中,评审意见书全部为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批准申请者答辩。若有1份及以上评审意见书为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6个月以后2年之内可申请重审,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可由各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1. 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高水平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二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中级技术职称需具有博士学位。

2. 答辩方式与表决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论文答辩会应有相关记录。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以后一年半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4)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办法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硕士生在通过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查后,其学位论文即可送交专家评审。评审一般于答辩前一个月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并同意送审后,采用双盲评审,由所在院(系)(或学科)聘请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论文中软件部分应根据相应的评阅标准在答辩前十日由导师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评阅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由硕士生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硕士生本人不得参与。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可由各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1.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应至少包括一名校外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针对在职研究生)以外的专家。由其中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有两名导师时,只能有一名导师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发出聘书。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2. 答辩方式与表决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论文答辩会应有相关记录。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2. 主席宣布开会并公布会议程序及要求;

3. 申请人介绍论文主要内容,博士为40~50分钟、硕士为20-30分钟;

4.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在经主席同意后也可提问);

5. 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研究生本人可对评语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回答;

6.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时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7.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 答辩结束。


四、其它

本规定自2017年开始执行。

     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